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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勞動者不止于終結“末位淘汰”
發(fā)布時間:
2016-12-04 14:44
來源:
大眾網(wǎng)-齊魯晚報
最高人民法院11月30日公布的《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(民事部分)紀要》明確,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“末位淘汰”或“競爭上崗”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,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,請求用人單位繼續(xù)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。
作為一項以績效考核排名為基礎的人事管理制度,末位淘汰制從其誕生伊始,就充滿了爭議。一方面,用人單位認為末位淘汰制有監(jiān)督激勵作用,可以充分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;另一方面,末位淘汰制成了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,職工的個人權益疑似因此受到侵害。那么,末位淘汰制到底屬不屬于違法呢?對于這一問題,此前答案并不明確,各方各持己見,無法達成一致,形成一種“各有各的理”的僵持局面?! ?/p>
此前,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制“淘汰”職工,其舉動雖然沒有相關法律作為依據(jù),但職工若想維權同樣缺少法律法規(guī)的明確支持。這時候,用人單位面對爭議可以百般狡辯,維權職工一時也難以充分反駁,甚至包括法院、勞動仲裁機構等,在遇到類似案例時,都可能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(guī)而陷入為難之中。
表面上,雙方有權各說各的理,但實際上,用人單位總是更強勢的一方。所以,為了扭轉勞資雙方權利地位的不對等,必須有人站出來為職工權益鼓與呼,更要有法律法規(guī)出臺作為職工維權的強大靠山。對此,最高法發(fā)布紀要,稱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解除合同違法,可以說明確為末位淘汰制定了性,徹底平息了關于末位淘汰制是否違法的爭議,如同為職工維權注入了一針強心劑。
這樣一來,用人單位行為明確違法必定無力辯駁,維權職工則有了依法維權的方向和底氣,法院及勞動仲裁部門更是從此有法可依,對不合法的末位淘汰制依法治理。簡而言之,最高法明確末位淘汰制違法,等于將末位淘汰制的定性、法理、裁判等都一一梳理清楚了,從此末位淘汰可以休矣。
當然,說到那些損害職工權益的人事管理制度,末位淘汰制可能只是其中的一個典型。如今雖然末位淘汰制被明確屬于違法,但用人單位仍有可能私下設立推行其他類似的不合理制度,來擠壓侵害職工的正當勞動權益。所以,有關部門必須將職工權益保障作為一項長遠持續(xù)的工作來抓。終結末位淘汰制不應是職工權益保障工作的終點,而應成為職工權益保障水平向更高層次邁進的新起點。
(原標題:保護勞動者不止于終結“末位淘汰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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